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老龄工作委员会,各计划单列市老龄工作委员会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,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:
现将《〈“十三五”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〉评估指标体系》印发你们,望结合实际,参照执行。
附件:
1、《“十三五”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》评估指标体系
2、《“十三五”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》评估指标含义
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
2018年6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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